你是否曾收到各種賣房、裝修、保險的推銷短信和電話是否曾受虛假廣告誤導對此,國務院法制辦2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第4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汽車借款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2月23日《南方都市報》)
  在民眾不堪海量垃圾廣告侵襲的當下,“未經機主同意不得向手機發廣告”的法條,道出了人們祈求安寧、拒絕騷擾的心聲,明確界定了擅自向手機發送廣告行為的“違法”屬性,為垃圾廣告的依法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不過,點贊之餘人們仍不免擔憂,在手機用戶普遍處於被動弱勢的語境下,有多少手機廣告會自覺徵得機主同意這一看上去很美的禁令又燒烤該如何落到實處
  按照人們的思維常理,遏制垃圾廣告的手段無非是控源頭、管渠道,即管住廣告主及廣告發佈者。建築設計但面對廣告發佈主體的複雜多元及電子廣告的難以取證,其監管難度可想而知。據瞭解,短信群發公司通常發送一條短信,要向運營商支付0 .03元至0 .05元的服務費,以每次發送10萬條計算就可獲利高達5000元。在既得利益的巨大誘惑下,經營者的良心發現或自律收斂幾乎是不可能的。
  早在2008年,國內三大運營商就共同簽訂了《中國互聯網協會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約》,其中明確規定,運營商未經用戶同意發送商業內容信息屬於垃圾短信。但5年過去了,垃圾廣告卻有增無減,一份中國手機安全狀況報告稱,2013年手機垃圾短信共計971億條,較2012年的712億條增長了36.4%。由此看來,沒有與垃圾澎湖民宿廣告的暴利切割和可操作的程序監管,僅憑“未經同意禁發廣告”的一條籠統禁令,或仍不免淪為形同虛設。
  人們對“未經同意禁發廣告”持疑,還在於其對違反規定追究問責的監管主體欠妥。《草案》規定:違反本法第45條規定,向個人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電信管理的規定查處。這二手Manitowoc等於是把濫發手機廣告行為僅歸屬於違反電信管理“行規”而並非《廣告法》本身。而把處罰電子垃圾廣告的責任交給電信主管部門,無異於將犯錯的兒子交給了老子,其懲治效果勢必大打折扣。
  更為關鍵的是,“未經同意禁發廣告”禁令的主動權在運營商而並非消費者。換句話說,新修訂的《廣告法》,並未明確賦予消費者說不的權限。比如,民眾收到“未經同意”的廣告該向誰舉報、怎樣維權、如何取證、如何索賠,等等。而消費者訴訟權利和高額侵權賠償的缺失,勢必會讓禁令法條的震懾力大為衰減,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初衷更難以實現。由此看來,遏制手機廣告擾民,還有待出台相應的配套細則予以完善。 □張玉勝  (原標題:[來論]“未經同意禁發廣告”還需配套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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