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子
  2013年大年初一晚間,家住江蘇省宜興市和橋鎮某村的小吳吃過晚飯後,到門外場地上燃放煙花。放完煙花後,隔壁鄰居沈大爺表示家中也有一個“大喜日子”牌煙花,請小吳幫忙燃放。小吳答應了沈大爺的請求。小吳將煙花點燃後,煙花火焰突然噴出,將小吳右眼炸傷。由於傷勢嚴重,其右眼眼球最終不得不摘除,經鑒定為七級傷殘。事後,小吳將沈大爺告上法庭,索賠79萬餘元。
  庭審中,沈大爺認為其跟小吳沒有明確的法律關係,是煙花的質量有問題,小吳應向銷售商或生產商主張權利,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小吳放煙花的方式不當,點燃後未及時避讓,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沈大爺主動要求小吳幫忙放煙花,雙方形成了幫工關係。煙花作為一種危險品,小吳在燃放時應當具有高度的註意義務。從事發煙花照片可以看出,煙花四周沒有炸裂,而是從上方衝出,如果小吳點燃煙花後及時撤離是有可能避免損失的。小吳沒有及時撤離,且點燃方法不當,具有一定的過錯。
  據此,法院認定小吳承擔30%的賠償責任,沈大爺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令沈大爺賠償小吳各項損失合計31萬餘元。
  (原標題:幫人燃放煙花炸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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